(2015)张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耿庆聪与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庆聪,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耿庆聪。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博大广场*座*层。本院执行的耿庆聪诉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子(2015)第24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