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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剑凤与冯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剑凤。被执行人冯仪。申请执行人王剑凤与被执行人冯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冯仪确认欠王剑凤借款10.5万元。此款,冯仪在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二、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为1450元(已由王剑凤预交),由冯仪承担,并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王剑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冯仪在本地无房产,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冯仪的退休工资每月1000元直至划清,因考虑到执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冯仪的退休工资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考虑到执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扬民初字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