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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1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诉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