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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彭水阳光医院与陶明恒,赵兴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阳光医院,向军伟,陶明恒,赵兴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彭水阳光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汉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699-0。法定代表人向越,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军伟,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陶明恒,男,1956年9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赵兴会,女,1962年5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彭水阳光医院诉被告向军伟、陶明恒、赵兴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年10月15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水阳光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彭水阳光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彭水阳光医院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彭水阳光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