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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易某甲、范某甲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范某甲,何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096-2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甲,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3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批捕在逃。辩护人何竣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甲,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批捕在逃。辩护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甲,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3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批捕在逃。辩护人蔡泽艳,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甲、范某甲、何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易某甲、范某甲、何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易某甲、范某甲、何某甲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彩霞审 判 员  罗世锋人民陪审员  覃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