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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孔祥英与蒙昌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英,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被执行人蒙昌文,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七十团。申请人孔祥英申请执行蒙昌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伊垦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祥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月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8421元,均未执行。在执行中,于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8421元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无房产土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4)伊垦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孔祥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文 武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