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陆振德与黄继有、刘亮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振德,黄继有,刘亮东,陈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315-1号申请执行人陆振德,男。被执行人黄继有,男。被执行人刘亮东,男。被执行人陈英林,男,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振德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支行开户账号内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