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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3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袁某甲,女,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袁某乙,男,196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甲、袁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外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某甲、袁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