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福军回避申请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对 申 请 回 避 的 决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073号申请人刘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军与被告徐洲、纪景田、钟继虎、韩东风、李务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福军申请审判员徐庆祝、李永和人民陪审员滕猛回避。申请人刘福军认为在徐洲、纪景田、钟继虎、韩东风、李务忠与刘福军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的仲裁审理中,郯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证人出具的证言,已经被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并作为证据使用,审判员徐庆祝、李永和人民陪审员滕猛作为郯城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或陪审员,他们的审理活动代表郯城县人民法院,故提出回避申请。本院院长认为,申请人刘福军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刘福军要求审判员徐庆祝、审判员李永和人民陪审员滕猛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书面复议一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