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溢华与余心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溢华,余心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周溢华。被执行人余心良(余新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心良(余新良)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p×××××。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