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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钱赛与徐正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赛,徐正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钱赛。委托代理人杨连涛,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赛与被告徐正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