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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民终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文强、荔照军与高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强,荔照军,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终字第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强。上诉人(原审被告)荔照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刚。上诉人文强、荔照军因与被上诉人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文强、荔照军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强、荔照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强、荔照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文强、荔照军负担,退还文强、荔照军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金发审 判 员  常雪峰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