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黄海宾申请执行刘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宾,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村民。黄某宾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调解书,刘娜返还黄海宾彩礼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雒新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