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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范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信景才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郭某甲,现12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赌博成性,双方经常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共同财产91平方米楼房一处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