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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佳视数字图像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佳视数字图像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中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福州佳视数字图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中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法定代表人袁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安,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安毅,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佳视数字图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佳视数字图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佳视数字图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