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秀果与陈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果,陈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郑秀果,男。被执行人:陈彦平,男。本院在执行郑秀果与陈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