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克平与罗冷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平,罗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平,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罗冷怀,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张克平与罗冷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张克平办理湘KP87**小车的过户登记手续,负担诉讼费8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冷怀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以被执行人的行为为基础,由于被执行下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时终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洁代理审判员 刘胜林代理审判员 孟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