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与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铁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孙焕胜,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董杰吉,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闫福恒,总经理。申请人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0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万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德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