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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1273何铁子与苏州世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铁子,苏州世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何铁子,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苏州世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朱泾村。法定代表人廖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铁子与被告苏州世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铁子撤回对被告苏州世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何铁子负担。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