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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江宁、刘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该社职工。被告刘江宁。被告刘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江宁、刘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斌人民陪审员  郄加哲人民陪审员  郄佳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