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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石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某某便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石某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未向本院提交不参加审理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石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红星代理审判员  马 鹏人民陪审员  周红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