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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旅顺人社局与中天银都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2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先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鑫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肖文锋。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2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拖欠的1000余名劳动者工资3000万元。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我院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拖欠1000余名劳动者工资问题,已作出由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民事判决,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通过民事诉讼得以解决,故对其申请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02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