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梓萱与郭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梓萱,郭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62-1号申请人苏梓萱,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理人苏静,男,住址同上,系申请人苏梓萱父亲。被申请人郭一辉,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一辉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