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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二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滕军与甄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军,甄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965号原告:滕军,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甄国辉,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军诉被告甄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军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