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滕军与甄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军,甄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965号原告:滕军,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甄国辉,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军诉被告甄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滕军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