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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咸东、刘玉春等与杜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咸东,刘玉春,李伟,李满,李杰,杜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李咸东,农民。原告刘玉春,农民。原告李伟,农民。原告李满,农民。原告李杰,农民。被告杜秋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咸东、刘玉春、李伟、李满、李杰诉被告杜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咸东、刘玉春、李伟、李满、李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复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咸东、刘玉春、李伟、李满、李杰撤回对被告杜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咸东、刘玉春、李伟、李满、李杰承担。审判员  孟凡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