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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潘自敏与安阳市棉花良种轧花厂破产管理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自敏,安阳市棉花良种轧花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70号原告潘自敏,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棉花良种轧花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田兵,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自敏与被告安阳市棉花良种轧花厂破产管理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自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自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自敏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