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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邹贤宝与吴新春、韩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贤宝,吴新春,韩丽,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971号申请人邹贤宝,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吴新春,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韩丽,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邹贤宝与吴新春、韩丽、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新春、韩丽、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