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邹贤宝与吴新春、韩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贤宝,吴新春,韩丽,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971号申请人邹贤宝,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生,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吴新春,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韩丽,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邹贤宝与吴新春、韩丽、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新春、韩丽、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