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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世旺与被告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旺,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115号原告高世旺,男。被告冯涛,男。原告高世旺与被告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世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日被告冯涛向原告高世旺借款10万元,当时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1、由被告冯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举证“借款条据”一支,内容为“借条,借到高世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李治飞拾万元贷款由高世旺负责偿还与冯涛无关,借款人:冯涛,2012年6月1号”,用于证明被告冯涛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冯涛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出示的“借款条据”一支,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6月1日被告冯涛向原告高世旺借款10万元,当时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另查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将被告冯涛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东都花园1幢2单元1903室房屋一套(预告证号:011144)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冯涛向原告高世旺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冯涛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冯涛偿还原告高世旺借款本金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自动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业无正文)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