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农民。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在兴平市赵村镇晁庄村开设兴平市盛达驾校晁庄分校,彭某某任校长。彭某某先后在甘肃��甘谷县、宁县等地开设招收点广收学员,在收取学员报名费的时候,向学员承诺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没有考过的,他可以为学员保过,并收取保过学员高额保过费。被害人张某某,惠某某、田某某、雷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分别于2012年到2013年期间在彭某某的驾校报考学习C1驾驶证,彭某某收取报名费、保过费等费用后,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哄骗学员,不给学员安排考试,不兑现承诺,不给保过学员办理驾驶证。在学员多次追要的情况下,彭某某想到给学员办理假驾驶证的办法来应付学员。2015年元月份前后,彭某某通过街道张贴的野广告先后伪造了学员张某某,惠某某、田某某、雷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C1驾驶证,并将伪造的驾驶证发给被害人。因彭某某发给张某某等人的假驾驶证没有照片、没有塑封、信息不全等问题,引起受害人的警惕,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核��后,公安网上均无自己的驾驶员信息。遂向彭某某打电话。彭某某在明知自己办的是假证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发放的驾驶证还没有来得及上网来搪塞受害人,还收回张某甲、雷某某的假驾驶证,予以销毁。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兴平市赵村镇晁庄村开设兴平市盛达驾校晁庄分校,彭某某任校长。彭某某先后收取部分学员报名费和保过费,向学员承诺办理驾驶证。2015年元月份前后,在学员多次追要驾驶证的情况下,彭某某想到给学员办理假驾驶证的办法来应付学员。彭某某拨打街道张贴的办假证电话,先后让对方伪造了张某某,惠某某、田某某、雷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六名学员的C1驾驶证,并将伪造的驾驶证发给六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侦查情况。2、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3、抓捕经过,证明2015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4、兴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逮捕。5、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六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向盛达驾校晁庄分校交纳了机动车C1驾驶证报名费和保过费用,彭某某向他们承诺办理驾驶证,但彭某某一直没有办好,他们多次催要,之后他向彭某某将驾驶证给了他们,他们在公安机关查询,发现公安网上并没有他们的驾驶证信���,彭某某给他们的是假证。6、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她和田某某在一起吃饭,彭某某给田某某打电话说驾照办好了,一会彭某某将驾照送了过来。任某某辨认给田某某送驾照的人是彭某某。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彭某某让他帮忙给彭某某的驾校招收学员,惠某某和张某某是他招收的学员,他将张某某和惠某某的报名费和保过费收了后就给了彭某某,2015年1月彭某某将张某某和惠某某的驾照给他二人,他看见惠某某的驾照没有塑封,张某某的驾照没有照片。8、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明彭某某曾在他妻子开的照相馆伪造了一些科目二考试成绩单。9、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盛达驾校晁庄分校上班的时候,有很多人来找彭某某要驾照,其中王某某和雷某某来驾校说彭某某给他们的驾照是假的,他就给彭某某��电话,彭某某说让把假驾照先放下,王某某和雷某某就把驾照给了她,彭某某回来后,她就将二人的驾照给了彭某某。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彭某某是盛达驾校晁庄分校的校长,彭某某收取了很多学员的报名费和保过费,但驾驶证一直没有办下来,这些人就追着彭某某要驾照,彭某某就办了一些假驾驶证给了学员,他在彭某某的抽屉里看见过一张没有塑封的王某某的驾照。1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明他经营兴平市盛达驾校晁庄分校,张某某、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张某甲都是驾校的保过学员,这些学员缴纳了保过费用,但驾驶证他一直没有办下来,这些人就一直追着他要,他就想着办假驾驶证应付这些人。他在咸阳街道上看见一个办假证电话,就电话和办假证的人联系,按对方要求将办证人信息放在一个地方,将钱打入指定账户。每个驾照100元费用。办好假证后他在指定地方将证取回。他将这些假驾照给了学员。后来张某甲和雷某某、王某某找他,说公安网上没有他们驾照信息,他就让三人把假驾照给他拿了过来,他后来将张某甲和雷某某的假驾照销毁了,王某某的假驾照在办公室抽屉放着。12、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晓冬照相馆提取彭某某伪造的成绩单;从王秋莲处提取惠某某的假驾照;从张某某、田某某处分别提取张某某、田某某的假驾照。从彭某某的办公室抽屉搜查出王某某的假驾照。13、物证“假驾照”四份,证明彭某某给张某某、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办的假驾照。14、收款收据,证明盛达驾校晁庄分校收取王某某、雷某某、张某甲报名费和保过费。15、兴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的王某某、张某���、惠某某、田某某的驾照是伪造的驾驶证。雷某某、张某甲截止2015年3月无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当庭已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牟取利益,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任赓人民陪审员 黄磊人民陪审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