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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与耿明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耿明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349号原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被告耿明君。原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明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