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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茂凯与师云志、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凯,师云志,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李茂凯。被执行人师云志。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仁,系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茂凯与被执行人师云志、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师云志、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茂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师云志、河南XX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