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智勇与昆山市大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智勇,昆山市大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2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智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市大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元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杏弟,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邓智勇因与昆山市大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智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陆轶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磊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