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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全武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3753号原告:郭全武。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沟村。法定代表人:邵德君,村长。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学波,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全武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系辽宁省盘山县高升乡前屯村民,在该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有承包地。1987年,原告落户到大连金州区杏树屯街道杏树村,没有分配承包地,原有承包地也被收回。1988年1月,原告从杏树村迁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沟村,被告分给原告3亩土地。1993年原告承包地被征占,2000年原告房屋被征占并于2003年分得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东里3号1-1-1动迁房。原告认为,1988年户口迁入三道沟村至征占动迁前,原告已在三道沟村内生产、生活,被告分配给原告三亩承包地,应当认定原告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被告有义务为我申报被征地人员社保待遇,但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保(医疗、养老和生活补助)待遇。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法院处理,原告单独请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请求享受被被征地农民社保(医疗、养老和生活补助)待遇,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全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