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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17日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字(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娜、李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19时40分许,在盘山县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门前公路南,赵某某与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对刘某实施殴打,赵某用砖块砸刘某的羚羊牌轿车,致后风挡玻璃砸损、车门及后备箱受损,且刘某的苹果4手机被摔坏。在刘某逃离后,被告人赵某持螺丝刀对路北的杨某实施殴打,并用螺丝刀将杨某尼桑风神轿车的前机盖砸损。当晚,刘某与杨某分别入院治疗。经盘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砸羚羊轿车配件价格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226元;被砸尼桑风神轿车板金及喷漆费用为人民币620元;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被损毁财物共计人民币254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19时40分许,在盘山县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门前公路南,赵某某与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对刘某实施殴打,赵某用砖块砸刘某的羚羊牌轿车,致后风挡玻璃砸损、车门及后备箱受损,且刘某的苹果4手机被摔坏。在刘某逃离后,被告人赵某持螺丝刀对在路北的杨某实施殴打,并用螺丝刀将杨某尼桑风神牌轿车的前机盖砸损。当晚,刘某与杨某分别入院治疗。经盘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砸羚羊轿车配件价格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226元;被砸尼桑风神轿车板金及喷漆费用为人民币620元;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被损毁财物共计人民币2546元。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赵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杨某经济损失1.5万元、0.3万元,并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经盘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作出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社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及本院调取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17日19时40分许,其开车去位于盘山县高升镇郁金香小区的和兴烧烤店,见赵某某和几个人在吃烧烤。赵某某拿空矿泉水瓶打其头部一下,其见赵某某饮酒过量,没有理会赵某某,就出去驾驶其羚羊牌轿车向高升采油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门前公路时,被一辆灰色羚羊牌轿车别住。赵某和赵某某从车上下来,赵某打开其车驾驶室车门,二人将其从车上拽下来,对其实施殴打。赵某还捡起一块石头砸在其轿车的后风挡玻璃上。其拿手机(苹果4)打电话报警,被二人中的一人抢下(具体是何人所为,其不知)摔在地上。其捡起手机时,发现手机屏已碎。赵某在其车内拿一把螺丝刀要打其,其见势不妙,向路西方向跑了。2、被害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7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尼桑风神牌轿车行驶至盘山县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门前公路时,车辆出现故障,其下车检查时,看见路南有两个人在打一羚羊牌轿车司机。其过去后,见是赵某某和一男子(即赵某),就劝赵某某不要打了,二人不听,其回到路北其停车的位置,见被打司机朝路西方向跑了。之后,赵某某和赵某走到他停车的位置,赵某什么也没说就用手中的螺丝刀打其前胸和后背两下,又用拳头打在其嘴上。赵某还用螺丝刀砸其车前机盖上几下。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7日19时多,其与赵某喝完酒后,又到盘山县高升镇郁金香小区的和兴烧烤店,想买几只烧鸽子,但没买。其让赵某找辆车。因其饮酒过量,其只记得与赵某打过刘某,后来发生的事,不记得了。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7日19时30分许,杨某驾驶杨某本人的尼桑风神牌轿车行驶至盘山县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门前公路时,车辆出现故障,其与杨某下车检查。看见路南有两个人正在打一羚羊牌轿车司机。杨某过去看,不一会儿,杨某返回。其见被打司机朝路西方向跑了。之后,打司机的两个人来到其停车的位置,有一个年轻男子(即赵某)让其与杨某开车追被打司机,并说追上给1000元钱,但其没有追。赵某就用手中的螺丝刀往杨某身上打了两下。然后螺丝刀被和赵某在一起的男子(即赵某某)抢过去。赵某用拳头打了杨某几下,并将螺丝刀从赵某某手中抢回,拿螺丝刀砸了杨某车的前机盖两下。5、证人赵某亮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7日19时30分许,赵某和赵某某来到其经营的位于盘山县高升镇郁金香小区的和兴烧烤店,其发现二人已饮酒过量,就劝二人不要喝了。此时,刘某进入店内,刘某和赵某某闹了一下,其不让二人闹,并让刘某走,刘某就走了。后赵某某和赵某也走了。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杨某辨认,赵某即系2015年4月17日19时40分许在盘山县高升镇盛业豪庭小区门前公路上对其殴打及砸其车的人7、病历证明:刘某及杨某入院治疗的情况。8、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及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证明:杨某及刘某未按要求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盘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砸羚羊轿车配件价格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226元;被砸尼桑风神轿车板金及喷漆费用为人民币620元;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被损毁财物共计人民币2546元。1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13、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自然情况及已达负部分刑事责任年龄。14、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刘某、杨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杨某经济损失1.5万元、0.3万元,并获得谅解。1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盘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社区一贯表现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军洲代理审判员  谷忠海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