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士文与被执行人李士杰、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文,李士杰,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文,男,45岁,蒙古族,银行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士杰,女,48岁,蒙古族,信用社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47岁,汉族,医生,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士文与被执行人李士杰、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士杰所有的位于通辽经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二期**单元102住宅及地下室(建筑面积101.76平方米、合同号2013-000****)。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