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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士文与被执行人李士杰、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文,李士杰,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文,男,45岁,蒙古族,银行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士杰,女,48岁,蒙古族,信用社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47岁,汉族,医生,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士文与被执行人李士杰、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士杰所有的位于通辽经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二期**单元102住宅及地下室(建筑面积101.76平方米、合同号2013-000****)。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