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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治荣、赵某某与赵均虎、薛源豪、蓝田县辋川河葛牌镇段防洪工程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王治荣,女,193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女,200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治荣,系赵某某之祖母。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均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源豪,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辋川河葛牌镇段防洪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田红强,该项目部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荣、赵某某与被告赵均虎、薛源豪、蓝田县辋川河葛牌镇段防洪工程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荣、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荣、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荣、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9元(原告王治荣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治荣。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