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广勇与李永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勇,李永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张广勇,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永银,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张广勇与李永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勇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收取100元,由张广勇负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