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春与林小云、罗伊丽、广州市辉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15仲异19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林小云,罗伊丽,广州市辉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19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王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林小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光福、黄丽,均为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罗伊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楚珊,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市辉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魏增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广,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王春、林小云因与被申请人罗伊丽、广州市辉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锦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春、林小云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罗伊丽、辉锦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如下:2015年7月18日,诉争各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春、林小云购买罗伊丽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20号东梯601房。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王春、林小云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并履行了合同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但罗伊丽却在未与王春、林小云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王春、林小云认为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首先,仲裁事项约定不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在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进行仲裁,未明确可以申请仲裁的具体事项,属于对仲裁事项的约定不明,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罗伊丽、辉锦公司也没有与王春、林小云达成任何关于争议解决的补充协议。其次,案涉仲裁条款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申请仲裁。但争议发生后,双方并未进行过协商,仲裁条款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不能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罗伊丽辩称:案涉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合法有效。王春、林小云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被申请人辉锦公司辩称:王春、林小云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王春、林小云作为买方,罗伊丽作为卖方,辉锦公司作为中介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罗伊丽向王春、林小云出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20号东梯601房。合同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诉争各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罗伊丽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王春、林小云认为案涉仲裁条款无效,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具体就本案而言,诉争各方在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仲裁委员会,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广州仲裁委员会据此有权受理案涉合同纠纷。王春、林小云以仲裁事项约定不明及仲裁条款生效条件未成就为由主张案涉仲裁条款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春、林小云关于确认其与罗伊丽、广州市辉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春、林小云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合安王嘉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