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5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57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