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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特技、赵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特技,赵艳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街道。法定代表人欧阳镕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远卓,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特技,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艳敏,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特技、赵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特技、赵艳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特技、赵艳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李 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