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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超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刑初字第3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超棋。公诉机关以滨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超棋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轶婧出庭,指控: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章某多次至本区西兴街道康庭酒店五楼、六楼,趁房门未锁便以推门方式侵入实施盗窃,具体为:1.2015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章超棋进入康庭酒店8529号房间,盗窃失主王某放置于裤袋中的现金70元。2.同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章超棋进入康庭酒店8634号房间,盗窃失主冯某放置于包中的现金200元和失主杨某包内的现金20元。3.同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章超棋进入康庭酒店8626号房间,盗窃失主张某放置于钱包内的现金400元。后进入酒店8628号房间,但未窃得财物。4.同年8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章超棋先后进入康庭酒店8626号、8628号房间,但均未窃得财物。鉴于被告人章超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章超棋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章超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超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超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