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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毅涛。委托代理人:杨力。被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亚图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广州五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