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黄东末、何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黄东末,何小东,广西兴业县金豪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所在地: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梁有创,行长。被执行人黄东末。被执行人何小东。被执行人广西兴业县金豪农牧有限公司,地址兴业县石南镇大路岭工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东末、何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王运钧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