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习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雷家洼乡,农民。被告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习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原告王某某2015年10月13日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国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