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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良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特字第00053号申请人何良,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良要求宣告何娟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良诉称,被申请人何娟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10年8月2日上午被申请人何娟在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上班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现申请要求宣告何娟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何娟,女,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籍贯重庆市万州区,系申请人何良之女。2010年8月2日前被申请人何娟在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装配部打工,2010年8月2日上午从公司离开后失踪,申请人何良通过报警、发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何娟,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何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何娟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口页、报警案件登记表、居委会的证明、《人民日报》公告存根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在本案中,申请人何良作为被申请人何娟的父亲,在被申请人何娟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向本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本院通过登报发公告的方式亦寻找被申请人何娟,其仍下落不明,故本院对申请人申请宣告何娟死亡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