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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XX军与刘方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刘方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XX军。委托代理人沈冬玲,江苏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球。原告XX军诉被告刘方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XX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军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