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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甲、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程某甲,女,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程某乙,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某,女,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程某甲、程某乙、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款250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宋某贰万伍仟元(¥25000元)彩礼款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王某一次性补偿被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宋某房款贰万伍仟元(¥25000元);三、被执行人程某甲放弃由王某、程某甲按揭购买的位于滁州市经济开发区菱溪路555号申城-金域豪庭12幢1单元902室,建筑面积为102.14平方米的此房屋房产共有权;四、被执行人程某甲须陪同申请执行人王某去有关公证部门办理按揭房屋房产证上除去“程某甲”姓名的相关公证手续;五、该房产按揭款由申请执行人王某负责偿还,待该按揭款项全部付清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凭公正文书和执行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转移手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被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宋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川一次性付清贰万伍仟元(¥25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