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乳城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高峰与郭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崔高峰。被告郭磊,约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高峰诉被告郭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高峰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纯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