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与温州吴昊贸易有限公司、张敏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温州吴昊贸易有限公司,张敏捷,杨利利,吴瑞华,张乐,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97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法定代表人:叶绍洪。被执行人温州吴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捷。被执行人张敏捷。被执行人杨利利。被执行人吴瑞华。被执行人张乐。被执行人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胜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吴昊贸易有限公司、张敏捷、杨利利、吴瑞华、张乐、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瑞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益大厦1幢502室及杭州市余杭区春天家园风竹居13幢房产,设定抵押,正由另案处置中,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沈宅巷18弄4号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位置不明确,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均已查封(查封有效期分别至2018年6月29日、2018年12月10日、2018年9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9499.9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另案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975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