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从胜与邓生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胜,邓生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381号原告徐从胜,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生莲,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徐从胜诉被告邓生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洪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从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从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徐从胜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从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关注公众号“”